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3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最近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及市人事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57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内容,现针对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规范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付,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平衡、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项规定的人员,由税务部门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局、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定兑现相关奖励。

  七、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人才专项奖励预算,由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八、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兑现相关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十、本规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 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须在实施前三个月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三章 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 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奖励经费支出。

  第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编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缺口时,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请,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一)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市商务局批准并已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商务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三)经商务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七)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八)世界500强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资企业;

  (九)其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