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积极鼓励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根据《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温州市人才居住证》适用范围,《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温州市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3]19号)的第二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以及市政府认定有特殊贡献或特殊专长的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继续执行,并增加适用对象如下:“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术工人技师任职资格,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温工作或者创业,可以按规定申领《温州市人才居住证》。已在温州各类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经用人单位鉴定并推荐具有特殊专长的各类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的限制”。

  扩大适用范围后的《温州市人才居住证》主要功能和申领程序,仍按照温政办[2003]19号文件执行。《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待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以及市政府认定有特殊贡献或特殊专长的人员,按照温政办[2003]19号文件执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术工人技师任职资格和已在温州各类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经用人单位鉴定并推荐具有特殊专长的各类人才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