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自《江门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实现了火化率达到100%的目标,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由于个别地方对殡葬改革工作不够重视,殡葬管理部门疏于管理,造成我市殡葬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乱建新坟、清坟工作进展缓慢、个别殡葬服务单位违规经营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今年是全面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力度,扭转我市被动落后的局面,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殡葬改革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绿色江门、富强江门、和谐江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管理工作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一项决策。它关系到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关系到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市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水平。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作,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层层签订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全面完成清理“三道两区”散葬坟目标任务,坚决杜绝乱建新坟现象

  “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的坟墓清理工作是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一项重要考核目标,也是我市清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必须加大“三道两区”散葬坟的清理力度,认真摸清本地区散葬坟的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坟计划和工作措施,把清坟任务明确分解到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确保在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坟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乱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建造的坟墓,不管在什么地方,一律予以清理。要建立新坟首报责任制,一旦发现新坟要立即上报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并由所在镇(街道办)负责清理。要建立骨灰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抓起,杜绝乱建新坟现象。各市、区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督办,对不作为的镇(街道办),由各市、区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下仵工的管理和教育,打击取缔地下仵工违法违规活动。

  三、加大投入,加快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步伐

  解决骨灰存放问题是清坟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合理、节约土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快公益性骨灰楼(堂)的规划和建设。要落实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应在财政上给予支持,并可鼓励民资、外资投入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在建设用地上,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和征收费用优惠。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树葬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级或村级骨灰楼(堂);可由各殡仪馆到镇(街道办)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个别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农村,可按规定申报建立骨灰深埋公共墓地或推行树葬,不留坟头。在公益性骨灰寄存设施尚未建成之前,要设法做好骨灰暂存工作,杜绝骨灰乱埋乱葬现象的发生。对困难群众的骨灰处理问题,由各地殡葬服务单位给予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工作,规范申报手续,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的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四、建立健全殡葬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管理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区和镇两级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各市、区要成立殡葬管理所,已成立但与殡仪馆、墓园等合署办公的必须分离,殡葬管理所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安排。各镇(街道办)要落实必要的殡葬管理人员,与市、区殡葬管理所组成殡葬管理监察机构。各地要建立殡葬管理信息网络,各村(居)委会要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由负责民政工作的委员担任,负责收集本村(居)委会人口死亡信息,协助所在市、区和镇(街道办)殡葬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地要建立殡葬管理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把管理重心下移,遏止违规土葬现象。

  殡葬管理工作是政府领导的一项公益事业,监察、民政、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农业、卫生、人事、环保、物价、旅游、文化、城管、规划、侨务等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殡葬执法的强大合力,对违反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查处,并由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五、广泛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移风易俗

  各级组织、宣传、民政、侨务、共青团等单位以及各新闻单位要加大殡葬改革宣传的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对党员干部和团员青年,应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要求他们做殡葬改革的拥护者和实践者;对群众,应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移风易俗教育,倡导树立破除迷信、厚养薄葬、节俭治丧等新观念;对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可通过侨刊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向他们宣传祖国的殡改政策,号召他们支持祖国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要把宣传的重点落实到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通告、标语、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宣传媒介和形式,将殡改宣传教育深入到千家万户。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喉舌作用,加大对殡葬改革的宣传,通过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违规行为,抨击不良风气,增强人们的殡葬法制意识。

  六、严肃纪律,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为确保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要严格考核奖惩制度。今年12月,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开展殡葬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市、区“一对好班长”的考核范围,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按时按质完成清理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对开展清坟工作不力,导致影响全市殡葬改革考核结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7号)的规定,予以降职处分,并通报全市。

  广大党员、干部、公务员队伍要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拥护和支持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制度,对党员、干部、公务员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殡葬服务单位,由监察机关追究殡葬服务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