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南昌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南昌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7月13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与文物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有力打击了文物走私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盗掘古墓等犯罪现象,为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少数执法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部分没收、追缴文物在结案后长期滞留在执法部门,难以及时保护和修复,造成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为保护文物,妥善解决执法部门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没收、追缴文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全省各级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后,应及时商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到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文物移交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各指定单位在接收文物后应向移交部门出具文物移交证明。若没收、追缴文物涉及其他省、区、市,则移交工作由省级执法部门与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商决定。

  二、应依法移交的文物是指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除依法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石刻、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及其它代表性实物等各种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三、全省各级执法部门在结案前若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保管条件,或自立案之日起超过1年仍无法结案的,应商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先将文物移送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负责暂存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执法部门的有关取证活动提供方便。

  四、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鉴定后的文物清单,应定期查询当地同级执法部门没收、追缴文物的去向和保管状况。

  五、全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专案补助经费,按照各部门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六、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收文物时,可根据文物等级对执法部门、办案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破获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保护了特别珍贵文物的执法部门或个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请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严禁执法部门或个人将没收、追缴的文物出售、变卖或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坚决防止出现执法违法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