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马鞍山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和《安徽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皖审综[2002]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公报及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

  (四)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的审计事项公告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符合下列批准程序: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市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审计结果等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过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后,发现有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市审计局解释和应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