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昆明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确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昆政通[2004]42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减少。而农村义务教育是关系到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民、农村、农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农民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农村中小学是农村社会事业中涉及面最广、必须确保必要投入的一项公益事业。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依法承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确保农村中小学的经费投入,并做到逐步有所增长。

二、确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切实确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投入保障机制,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的转移支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按照以县为主、市级统筹平衡的原则,市级对县(市)区教育投入的转移支付应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改前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

(一)确保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必须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市)区,并相应重新划分县乡两级财政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应调整体制基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直接拨到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

各县(市)区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核定及实施意见》(云财教[2004]163号)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将公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并随着地方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标准和定额。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应与排危、校点收缩、新建寄宿制学校紧密结合,由各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以县为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市、县两级政府均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在2002年核定上报的危房,市级补助资金按原标准不变。县级要建立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建立定期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乡(镇)及村委会应承担相关责任,确保2007年以前完成2002年核增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保证师生安全。今后新增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要列入各县(市)区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村民组织、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

(四)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各县(市)区应多渠道筹措、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专项资金。贫困助学金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贫困学生补助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乡镇要积极支持当地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拓宽解决解决贫困学生助学资金渠道。

加强“两免一补”的工作力度,在保证2005年救助14万农村贫困学生的基础上,市、县两级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到2007年“两免一补”政策覆盖全市所有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及上级各种专项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它用。要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查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凡是未足额及时发教师工资和不按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县(市)区、乡(镇),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小汽车,不准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意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性开支,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各种津贴标准,严禁将杂费用于福利性支出。

三、妥善清偿农村教育负债

各县(市)区县级政府应对农村学校“普九”的合理负债进行认真清理,制定切实的偿还计划。县、乡两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政府消赤减债的整体规划,逐年消除,不得将债务转嫁给学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各县(市)区在清偿老债的同时,对农村中小学的建设和发展要量力而行,防止发生新的负债。农村中小学校不得直接举债进行校舍建设。

四、加大中小学校点调整力度,提高办学效益

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调整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的责任。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有关工作。结合“普九”的巩固提高,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要按照“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集中办学为方向,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突破原按乡(镇)、村(组)设置校点的模式,加大农村校点调整的工作力度。农村初中布局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人口居住密度合理设置,原则上一个乡(镇)设一所初级中学,学校规模达12个教学班以上;人口少的乡镇可由县(市)区统筹布点,打破乡(镇)界限联合办学;也可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全市农村小学一师一校教学点由现在的561个减少到300个以下,通过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五、严格编制管理,优化教师队伍

农村中小学要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82号),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各县(市)区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小学编制数额。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的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中小学编制而不在中小学工作的人员,要在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与中小学脱离关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进一步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努力形成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新机制。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实行教职工待岗或转岗培训与分流制度,鼓励城镇超编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