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8月4日)

  为了加强对我市质量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质量和打假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意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皖政[2000]45号)、省质量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05年度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皖质联办[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和《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树立“以质取胜”的战略思想,把质量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打假工作要求,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监督有效”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当地质量总体水平稳定提高,确保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关于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级政府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政府其它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措施,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质监、工商、农业、卫生、药监、公安、宣传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合力。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通过建立生产者和经营者质量监管档案,掌握企业质量状况。企业要确立质量工作的主体地位,从加强质量教育入手,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管理,增强素质,提高质量水平。

  (二)落实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送本部门的质量监管信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各部门之间要定期通报信息,定期研究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具体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源头治理协调机制。

  (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质量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稳定、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广泛公信力的企业和在质量管理、执法打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对生产销售质量严重不合格、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公开向社会曝光,营造一个全社会重视质量和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正确处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标准低,又无市场发展前景、甚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对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要积极提供服务,引导其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要把打假工作与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建立源头抓质量的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源头监管取得实效。要把打假工作与构建质量诚信体系结合起来,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评价”的工作原则,促使企业树立诚信发展的理念,营造“诚信为本,质量为先”的社会风尚。

  三、考核与奖惩

  为确保我市产品质量与打假责任制落到实处,市对各县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主要考核内容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池州市质量振兴计划以及实现质量目标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三)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依法取证产品取证情况等;

  (四)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五)制假售假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治理整顿情况;

  (六)对大要案及重要投诉案件依法查处情况;

  (七)对抵制和妨碍执法打假工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是否存在对制假售假及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问题。

  通过考核,对在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不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和监管不力,致使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皖政[2000]45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形成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集散地的,以及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上级要求治理本地区域性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整顿不力、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重要质量事件隐匿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包庇、放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五)政府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具体考核和奖惩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