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15108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法掌理本市艺文推广、图书信息、文化资产及表演艺术等事项。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下列各课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艺文推广课:掌理艺文展览、研习、讲座、本市公共艺术审查、文化义工(种子)之培训管理等艺文推广与辅导事项。

二、图书信息课:掌理图书信息之技术服务、读者服务、图书馆利用教育、推广文学、阅读计画、图书信息规划及系统建置、读书会设立及辅导等事项。

三、文化资产课:掌理古迹、历史建筑、聚落、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古物、文献等事项。四、表演艺术课:掌理各项音乐、戏剧、舞蹈、传统民俗艺术等表演活动之策划与执行;演艺团体之设立、变更、注销及节目准演、演艺厅舍场地及设备管理与服务等事项。

五、行政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研考、法制、庶务及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5条 本局置秘书、课长、主任、技士、课员、佐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行或代理。副局长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由秘书代行或代理。秘书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依第四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秘书。

四、各课室主管。

五、其它局长指定人员。

前项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局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

第12条 下列事项应经局务会议之决定: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二、提请市务会议审议之案件。

三、本局组织编制调整事宜。

四、涉及各课、室共同关系事项。

五、局长交议事项。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本府核定。

第14条 本规程自民国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