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赣厅发[200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平安萍乡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创新救助体制和机制为动力,以建设服务网络和信息化为手段,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应急、司法等专项救助和就业援助为辅助,以其它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标准有别,重点突出,分类救助;法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资金落实;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城乡联动,逐步到位。

  二、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与内容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萍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范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补差金额。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实行分类施保和分类管理,将常补对象作为保障重点,非常补对象作为管理重点。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步伐,规范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

  2、农村特困户救助。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农村救助工作方针,规范操作,强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前农村贫困线标准确定特困户,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真正将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特困户纳入救助范围。坚持“分类救助”、“救助到户”的原则,对特困救助对象实行分档救助。完善特困户救助的操作程序,定期核查,坚持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政府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列支救助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3、自然灾害救助。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和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管理体制,健全以紧急救援为核心、以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为主要内容的灾民救助制度。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包括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督察机制,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不断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和救灾救济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4、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救助。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将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五保供养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办院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定点挂钩、定向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创办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养老保障机制,力争到2007年底,在五保对象和“三无”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 实现“应保尽保”,兑现供养标准。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专项资金,县、乡级设立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强化福利机构管理,积极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

  5、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贯彻《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救助机构和网络,形成设施配套,布局合理,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救助工作。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市、县(区)、乡(镇、街)三级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对因病、因残、因灾及其它突发性事故等原因,在享受了救助政策待遇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和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救助资金以当地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实行专户管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使用。

  (二)医疗救助

  建立实施城乡一体、规范、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卫生部门要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具体办法。对低保户、特困户、70岁以上老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优惠政策。对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贫困对象,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初审费。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等特困群众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到2007年底前,在全市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优抚医保工程”,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

  (三)教育救助

  建立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保证每一个贫困家庭孩子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上述学生减免学杂费。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统考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的新生,分类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结对帮扶助学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倡导社会各界人士资助义务教育或考入大学的特困家庭学生。

  (四)住房救助

  各级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力度,适时出台相关住房救助制度,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在城市,要加快以经济实用房、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对住房困难的低保户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在农村,住房救助要与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减灾防灾、移民扶贫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对特困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户、“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等困难户,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倒塌、损坏的住房贫困户或因贫困房屋长年失修造成的危房户,要采取资金补助、政策优惠、社会帮扶等形式予以救助。对农村特困户住房建设,在市、县(区)城镇统一规划区范围内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免收房屋设计图纸费,减半收取地形测量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设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

  (五)城市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援助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及慈善会等公益性民间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就业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残疾人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培训资金由再就业培训基金解决。大力推进“公民职业化培训”和“农民知识化工程”,积极组织救助对象参加技能培训,并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和培训费用减免。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低保证》或《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司法救助

  将各级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低保户、特困户申请法律援助时,要简化程序,凭《低保证》或《救助证》申请,不需另行出具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扩大受援范围,受援的案件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10、11、12条规定之外,对医疗、工伤纠纷也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生产救助

  各级扶贫部门要确保对农村特困户生产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在扶贫开发中坚持做到“五个倾斜”:一是扶贫贷款上予以倾斜。对于有发展生产能力的特困户,通过联保放款、干部担保放贷等形式,优先帮助其解决发展生产上所需资金的困难;二是财政扶贫资金上予以倾斜。对于特困户比较集中的村组,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时给予倾斜,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其发展生产的后劲;三是开展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予以倾斜。优先安排特困户参加各类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招收其参加农函大学习,使其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增强其科技致富的能力;四是组织劳务输出予以倾斜。在组织贫困农户劳务输出,进行劳务输出岗前培训中,要优先给予安排,使其通过外出务工,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家庭生产、生活困难;五是实施移民扶贫工作予以倾斜。在对深山区、库区、多灾区贫困农户进行移民扶贫开发过程中,要优先安排特困户移民搬迁,通过移民搬迁,异地开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八)社会慈善救助

  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市、县(区)及基层慈善机构,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强化慈善宣传,充分提高公众慈善意识,广开募集渠道,壮大慈善资金,搞好慈善救助。广泛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救助活动,各级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都要积极参与城乡特困群众结对帮扶救助。各级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体及红十字会等组织,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利用各种渠道积极筹集扶贫帮困资金,广泛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制定和落实扶贫帮困措施,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切实做好本单位扶贫帮困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扶贫超市”“慈善超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选择一些特困对象进行呼吁和推介,借助社会力量,加大综合救助力度。新闻单位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社会救助的宣传稿件、公益性广告等,要予以支持配合。

  三、救助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街道)落实、社会参与”的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救助对象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救助政策一个口子往下落实的“一口上下”的工作运作机制,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要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考核等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发改委、财政、卫生、教育、扶贫、农业、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管、司法、国土资源、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任务分工,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下发工作实施意见和具体的救助办法,并抓好落实,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切实增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四)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要与“数字萍乡”建设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救助和劳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