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市规划局 二00五年八月)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新型农村社区,加速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界定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不断提高认识水平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满足广大农民、特别是郊区居民改善生活环境、享受现代文明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中心城市跨越发展、持续发展的迫切任务。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规划,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优化土地、基础设施、劳动力等自然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拓展城乡发展空间;有利于避免重复拆建,保护农民利益,降低发展成本;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工作。

  二、科学规划,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一)科学选址,建立合理的布局体系。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选址布局,要以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城乡道路交通等规划相协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类指导、适度集中"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基础、自然资源状况以及区位、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宿豫区、宿城区要结合全市镇村布局规划,在2005年10月中旬完成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总体布局规划,12月份完成各集中居住区的详细规划;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骆马湖示范区要依据各自的分区规划和总体规划,在2005年10月中旬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布局规划,12月底完成各集中居住区的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严格审查把关。各地在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完成前,暂停农民建房的审批。规划启动实施后,凡是规划集中居住区以外的民房建设一律不予审批。停止草危房原地改造,停止审批危房翻建。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的住户以及列入草危房改造计划的住户,在拆迁安置小区中进行安置,享受拆迁安置的优惠政策。

  (二)科学分类,合理确定集居规模。根据距离中心城市的远近和交通、地理区位的不同,对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区范围为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内和规划区内的各乡镇镇区(含外围2公里内)。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称一类集居区)建设应以所在乡镇的镇区集聚为主,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规划区内的居民区建设应向规划的北区生活区和晓店镇区集聚,并纳入乡镇"四个一"工程计划。一类区原则上不再安排镇区以外的农民集居区。

  二类区范围为中心城市530平方公里范围(220平方公里除外、乡镇镇区除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称二类集居区)建设应选择区位优势强、原有集聚程度较高、有一定基础设施且利于多个村组集聚的中心村、小集市布设,其人口规模一般不少于5000人,可耕作半径为3公里左右。

  三类区范围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530平方公里以外(乡镇镇区除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称三类集居区)可依托现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小集市、中心村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布设,其人口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人,可耕作半径为2公里左右。

  一、二类集居区应以多层公寓式建筑为主,严格控制低密度、低层、单门独院式住宅;三类集居区可根据当地情况,控制适当的低层比例,鼓励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

  (三)优化方案,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结合地方文化和历史文脉,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多方案比选。要积极推广使用江苏省《新世纪村镇康居》图集推荐套型,建筑设计要体现地方特色,确保整体和谐统一,内部功能合理。要按照"共建共享,一步到位"的原则,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三产服务设施的配置,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统一规划建设适量的生产性附属用房。集居区内原有的文化特征明显的民房建筑,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规划保护。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详细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要适应不同区域的村民生产方式。一类集居区的公寓楼应增加底层车库和储藏间的面积,二、三类集居区要规划适量的生产附属用房。对近期启动的集居区,无论是政府统建还是村民自建,均应进行统一的施工图设计。

  三、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一)统一监督与管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管理主体,对本地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负总责。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的工程建设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完善并大力推行村镇规划建设8项制度,即:村镇规划审批责任制度、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验收备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统一建设主体和运作方式。一、二类集居区和三类集居区中的多层公寓应以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为建设主体,实行统管统建的运作方式。即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根据年内入区的居户数量,建设公寓楼,供居户选择。也可以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开发建设,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确定房屋价格。对三类集居区中的低层部分,可根据情况实行统管自建,即在政府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施工图纸、统一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由农户按图自建。

  集居区的开发建设,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政策扶持,不断提高集聚水平

  (一)强化建设试点,有序推进集聚。当前,要抓住中心城市扩张、大型交通和水利设施建设、全省农村五件实事、农民瓦改楼建设和省政府实施村庄整理五大机遇,大力推进集居区建设。

  2005年每个区确定试点集居区不少于3个。确定启动的集居区,由各乡镇政府在2005年12月份完成详细规划和建筑标准图设计,并在2006年一季度启动建设。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指导,并将符合条件的试点集居区列入年度省"康居示范村"创建计划,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补助。市和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建立集居区挂钩试点制度,每个部门挂钩一、二、三类集居区均不少于1个。

  (二)明确投资主体,强化设施配套。集居区内建设以农户个人投入为主,区内的道路、上下水、电力、电信、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入建房成本。集居区以外的各类基础设施根据城市建设的体制分工由市、区、镇(乡)出资建设。区内农贸市场、生产附属用房等公共设施实行市场化运作,所得收益用于补助区内配套。

  (三)规范拆迁管理,优化土地政策。农民集居区建设依法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集居区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民房拆迁,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4]129号)要求给予拆迁补偿,规划区内一、二类区域的民房拆迁一律进入集居区安置,不再另划宅基地。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宅基条件的农民,新建住房一律进入集居区,并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将原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居户在集居区与原地享受的居住用地差额给予补助。市、区国土部门应及时做好村庄整理工作,并制定切实措施,预付一定的复垦经费给集体经济组织以推进农民集聚。对主动搬迁进入集居区的农户,可由乡镇政府或村组织给予适当的面积优惠或经济奖励。

  (四)实行"零收费"制度,推行"阳光"工程。为让利于民,对农民集居区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所免规费用于小区内配套建设。切实加强集居区的规划、招标、销售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增强办事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一律做到"四个公开",即公开规划设计、公开招标投标、公开销售价格、公开销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