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公布日期:2005-08-28施行日期:2005-08-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28
施行日期 2005-08-28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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