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公布日期:2005-08-28施行日期:2005-08-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28
施行日期 2005-08-28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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