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不仅影响和制约着我市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而且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含外来车辆),其尾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三、机动车在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前,须先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检验站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尾气排放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四、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尾气超标排放限期治理通知单”。被下达限期治理的车辆,限15日内到市交通部门认定的机动车修理厂进行尾气排放治理,经复检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发给《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五、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

六、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车辆或路检路查中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的罚款。拒绝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监督抽测或在被检测时弄虚作假的,可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汽车报废标准》的落实工作,对于经调试、维修或采取排气净化措施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车辆应予淘汰。

此通知从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