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