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浩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省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科技功臣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名。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4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除设省级科学技术奖外,省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