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18号),组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撤销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其职能并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经济运行、工业生产和行业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煤炭工业管理等职能。

  (二)划入省国资委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同)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全省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三)划入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四)划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定全省经济运行和工业发展的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有关经济信息。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行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研究制定工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等,并对其实施行业管理;联系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技术创新;指导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的研制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五)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邮电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联合运输,做好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集装箱、管道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布局和调整、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负责大型企业(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同)集团设立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办理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的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研究和规划全省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省发展改革委的总量平衡;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国际化经营以及智力引进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和督查。

  (八)研究拟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生产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和监管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市场,协调解决能源生产和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

  (九)指导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改革,并负责有关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和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政务信息、经济信息的搜集、发布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有关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以及信访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委管生产建设资金的综合平衡、分配和监管;牵头组织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和行业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对经济法规、行业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委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经济运行局

  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煤炭运输总量平衡,负责协调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指导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四)产业政策处

  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行业和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五)行业规划处

  实施行业技术政策;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监测分析行业生产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生产和流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汇集、分析、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联系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等事宜。

  (六)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研究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等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在企业的推广应用;指导和协调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工作。

  (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研究提出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环保、新能源的政策、法规;指导和推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八)企业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方针、政策;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意见;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工作;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经验;规范企业各项基础性管理,指导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转换工作。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综合运输协调办公室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邮电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联合运输,研究协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工作;做好省内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集装箱、管道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指导省内铁路道口管理、专用线(专用码头)共用等工作。

  (十)投资与规划处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城市工业综合发展方案、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投向;建立完善技术改造项目库,研究拟定项目备案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投向进行监督;对财政债券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煤炭工业办公室

  研究拟定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章和规范,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实施行业管理,承担煤炭工业管理职能;衔接平衡煤炭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审核煤炭建设重大项目;编制和实施年度煤炭计划,协调煤炭生产等重大问题。

  (十二)电力能源处

  研究提出电力工业(含水电)、石油、天然气的行业规划、行业规章和规范,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省电力资源配置和农电管理工作;拟定电力安全法规和政策,参与电力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以及农电体制改革的工作。

  (十三)中小企业发展局

  指导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和民营经济改革与发展,并负责有关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四)创业指导处(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进全民创业战略实施;研究提出全民创业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负责有关工业领域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承担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有关企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行政财务处

  负责委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与管理;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接待;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办公用品的招标、采购和供应;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指导、内部审计、清产核资工作;负责撤销的原专业经济部门的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等。

  离退休工作局:负责委机关(含原专业经济部门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委员会机关人员编制暂定 130 名,待人员编制划转交接工作结束后,再具体核定。其中:委领导职数1正5副,总工程师1名。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副厅级),煤炭工业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5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配备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离退休工作局管理人员单列编制39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现由省国资委管理的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资产)以及离退休人员、原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资产)以及离退休人员划归省经济委员会管理。

  (二)省黄金管理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