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

  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墙体材料]54号)精神,我市决定对全市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治理整顿。整顿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为目的,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治理整顿,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的再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顿范围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砖瓦窑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

  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三)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三、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关闭任务,结合全市砖瓦窑和新型墙体材料分布的实际情况,我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的工作目标是:2006年至2007年底,全市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60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326家的80%,其中,2006年关闭156家,2007年关闭104家,如果发现没有统计到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且符合整顿范围的,一并治理。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2月28日)。

  市政府建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全市实心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会议,对全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具体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按照省、市治理整顿方案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辖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和要求,确定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具体对象和计划进度,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广泛动员部署。通过新闻媒体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为治理整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排查核实阶段(2006年3月1日―2006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整顿,区别处理,对决定关闭的,必须提前告知要关闭的砖瓦窑厂。

  (三)治理取缔阶段(2006年4月1日―2006年10月31日,列入2007年关闭计划实施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2007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市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县(市、区)、乡(镇)政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目标,强力推进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组织人员按期完成对关闭对象的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的拆除工作。对治理整顿中确定保留的砖瓦窑厂,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市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治理整顿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的治理整顿工作,并组织督导组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及时将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度情况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我市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1月1日―2006年11月30日,列入2007年关闭计划验收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2007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治理整顿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关闭对象的处理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治理整顿工作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区)治理整顿工作全面验收,验收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对治理整顿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未完成整顿任务的,实施责任追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我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我市治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五、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县(市、区)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和粉煤灰、煤矸石等堆场后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进入条件的转产企业,要求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建设,要优先安排。

  (三)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煤矸石等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生产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调控和引导作用。专项扶持资金市留成部分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应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五)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用地,土地供应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六)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给予支持。

  (七)为保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按新型墙体材料与目前市场供应粘土砖的差价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由市、县(市、区)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差运价补贴。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河务、公安、电力、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全市治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作出关闭或者取缔决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粘土实心砖瓦窑厂关闭取缔的具体组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河务部门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负责切断已经关闭取缔的砖瓦窑厂的供电电路,并拆除其供电设施;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三)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将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县(市、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执法力度。整顿期间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严格执法,监察到位。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关停,并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郑州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郑州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丁世显 副市长

  副召集人:刘本昕 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马耀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中祥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王少春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双灿 市建委副主任

  杨庆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武伟邦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传美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照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耀前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春山 市预算外局局长

  潘公社 市工商局副局长

  卢大伟 市电业局副局长

  周全德 市地税局副局长

  马水庆 郑州黄河河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杨庆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宏伟、康存杰、白丽亚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