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严肃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义务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在落实本办法的过程中不能走过场,不要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到历史原因、政策原因形成的个别纳税人长期零申报的合理性。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

  附: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严肃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义务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的小规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税务机关对小规模企业税收管理程序,促进小规模企业依法建帐,会计核算真实可靠。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着效能优先的原则,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纳税人分别采取按区域、行业、经济类型、重点税源和企业信誉等级进行科学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控管方式。

  第五条 针对小规模企业特点,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办理税务登一记后,必须及时到企业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帐簿设置情况、会计人员聘用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企业有关情况,制作《小规模企业信息采集单》,随同调查报告,纳入征管档案。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行政部门的联系,取得工商登记情况并与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对小规模企业应该要求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各单位对重点监控小规模企业要建立健全税收检查制度,采取抽查、重点检查、拉网式检查、巡回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税收检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规模企业定为重点监控小规模企业: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小规模企业应按月(或季)持普通发票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验,未按规定办理查验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发售窗口在发票验旧购新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按“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传递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小规模企业发票检查实行协查制度。即管理部门要检查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时对有疑点的发票(例如大版本小金额):购销双方在一辖区内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对双方进行检查;购销双方不在同一辖区的,税务部门检查方应发协查函到另一方税务主管部门,由其对企业开具或取得发票数额真实性进行检查监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法性。

  第十条 对小规模企业,一般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由企业在征期内直接到税务机关或电子数据传输或者其它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重点监控小规模企业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管理方式征收税款。

  第三章 应纳税额核定程序

  第十二条 核定应纳税额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由各墓层税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各区、县(市)局负责对核定应纳税额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二)各区、县(市)局按照分行业管理的原则,根据小规模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范围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具体的行业小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具体行业小类的小规模企业,按照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不同,选取影响不同行业类型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销售额高低的关键因素,作为核定应纳税额依据,测算应纳税销售额。

  (三)测算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销售额时,采用以下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收入额和利润率计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推算;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推算;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推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行业小类小规模企业核定应纳税额依据、核定方法、计算公式、系数指标。

  第十四条 核定应纳税额与核定应纳税额的调整

  (一)基层管理部门采集小规模企业相关信息后,应逐户对其进行分析,并按照已确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核定该业户的应纳税额,并填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额测算核定表》。

  (二)基层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采集的小规,模企业有关信息,对企业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适时调整,核定应纳税额的调整分。单户调整和行业批量调整。

  (三)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小规模企业申报经营额在核定税额以下的,按照核定税额征收税款,(企业在电话申报时输入核定的税额,纸质申报表按申报经营额填报);对申报经营额或者发票开具的销售额高于核定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发生额征收税款(企业在电话申报时输入按申报经营计算的税款,纸质申报表按申报经营额填报)。

  基层管理部门对申报经营额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半年)高于或低于核定应纳税额的,应重新进行信息采集、认定,并按照核定应纳税额程序重新核定。

  小规模企业在按核定应纳税额纳税过程中,实际发生应纳税销售额明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而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税额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四)小规模企业核定最低应纳税额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企业下达《应纳税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应纳税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告知企业核定的最低应纳税额及原因、依据、执行起始时间,并告知企业应该改正的事项。

  企业对最低应纳税领核定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对税务机关没有调整或对调整有异议的,在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实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健全会计核算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并批准后,可恢复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第四章 应纳税额核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并成立核定应纳税额评估小组,负责对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额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审核和评定。

  第十六条 基层管理部门要建立核定应纳税额公开制度,通过税务公告、税收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将核定的依据、核定办法、应纳税销售额等内容向小规模企业公开,接受小规模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定应纳税额的监督考核

  (一)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企业核定税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对在考核中未达到目标责任制要求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对小规模企业核定应纳税额的考核,主要考核日常管理质量和核定应纳税额的基本准确率、核定应纳税额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全面准确地采集企业信息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