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出口商品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6-02-14施行日期:2006-02-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地税函[2006]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2-14
施行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出口商品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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