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