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6年3月份开始集中力量综合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各类车辆非法从事营运。

  二、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掉头、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行驶,禁止行人不遵守交通标志规定。

  三、禁止占用道路经营。

  四、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规范营运、公平竞争”的原则,优化城市营运车辆结构,有序发展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对正三轮摩托车的营运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阻塞道路的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对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对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到不参与、不支持、不围观。

  七、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