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对外投资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改革重组、代表国有产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应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依出资关系而形成的管理部门。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政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

  企业的上述产权代表中,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产权代表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为首席产权代表;如企业产权代表中无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在产权代表中指定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产权代表和首席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告主体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母企业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二)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参股上市公司中,产权代表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第七条 报告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就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属于请示事项,应当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一)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的投资、参股或控股事项,具体包括:

  (1)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金额超过2亿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

  (2)向境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

  2.企业的担保事项,具体包括:

  (1)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5%的;

  (2)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

  3.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分置改革等股权变动事项;

  4.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5.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6.企业发行债券;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由报告主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

  1.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

  2.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班子薪酬分配事项及企业员工工资总额变动事项;

  7.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变动事项;

  8.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

  2.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请示事项按企业的出资关系和层级管理的原则,报企业上一级出资人审定,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直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应依法依规支持产权代表工作,企业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定前,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期限事先通知产权代表,同时应将此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列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四)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包括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所列的请示事项,报告主体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的15日内,请示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报告主体应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报告主体应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由产权代表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的备案事项,报告主体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上市公司的报告主体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体的首席产权代表在报告重大事项前,应征求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直接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股东有2个以上市直国有企业的,如属同一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经协商后统一上报;如属不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各自上报。

  第十五条 报告主体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报告主体上报的请示事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报告主体予以补齐。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对报告主体上报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请示,应在15日内给予批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报告主体。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 报告主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产权代表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或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行使表决权时未充分、完整地表达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