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电字第0950000204号函修正发布第42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56510号函准予备查

第42条 承销商辅导发行公司发行之同一期次普通公司债,除下列情形外,应视为同一券种:

(一)保证机构或资产担保品不同者。

(二)发行年期不同者。

(三)计息方式不同者。所称计息方式不同,系指以固定利率计息或浮动利率计息而区分为不同者;或虽同为浮动利率计息,惟其结构方式不同或采取之指针利率分属不同市场,而可明确区分者。

(四)其它发行条件或特别条款之设计显有不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