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6-01-2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6]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1-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地方税务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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