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所得税汇算工作中,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对我市房管系统的税收征管中,反映出一些难以处理的业务问题,希望市局给予统一明确。针对上述情况和一些调查了解,考虑到房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该行业的特殊性,为促进我市房管系统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房管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政策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主体及征收管理问题

  (一)房管局系统,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区(市)县房管局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以各区、(市)、县房管局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各区(市)县房管局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在向总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也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年终,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然后上报汇总纳税单位统一清缴企业所得税。

  (三)对各区(市)县房管局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各区(市)县房管局列出详细名单(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名称、经营地址、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等项目)报送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签章 后备案并抄送市地税局一份。对该文件下发后新成立的非独立核算单位,需纳入各汇总单位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按税收管理权限向同级地税机关写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才能集中汇缴,否则,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二、关于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一)对我市房管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单位所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共同批准收取的规费收入作为正常事业收入,不纳入应税收入范围,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按实核算财政拨款和规费收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上述两项收入之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上述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减去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非应税收入的成本、费用、损失划分不开或难以划分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即:由税务机关根据该单位应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计算分摊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各事业单位应将每年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取规费的计划文件或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各事业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抵顶本事业单位事业费不足后的节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一)对房管局系统非住宅租金折旧率的提取标准,在新的文件未颁布前,暂按(89)重房发3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以此标准作税前扣除。

  (二)市房管局对各区(市)县房管局核定在收入中提取上交的一定比例的市局经费,今年暂按市房管局下发的重房发[1996]127号文规定的比例执行,并以此作税前扣除。但市房管局必须向市地税局补报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管理费专用发票,对未使用《专用发票》、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比例、已提未上交的、企业均不能作费用列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准予扣除。年度终了,市房管局必须将全年经费收入、使用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三)鉴于房管部门担负着全市市有公房排危抢险、更新改造等特殊任务,因此,对各区(市)县房管部门按住宅、非住宅租金计划数列支的维修、大修、定向解危资金可准予在税前列支。

  (四)鉴于房管系统的特殊情况,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对房管部门的各项经费结余暂作如下规定:

   1.对房管部门的行政经费,经审查核实部分可同意核销,但不得留余额。

   2.对集中的各类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其结余可分别情况处理:

   (1)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核销工程支出的,市、区、县房管局核留资金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2)除上述批准核留的资金余额外,其余资金结余一律计入课税所得额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资金外,各级房管部门提取的其他资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年度终了,各级房管部门应将上述专项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报送当地税务部门审核。

  对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房管部门,拟报请市政府同意,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