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邮政局之职责
于由一月九日第2/89/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21/2000号行政法规作出修改的《邮政局组织规章》第二条第一款内增加 j)项和l)项如下:
“ j)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l)管理通讯博物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公布日期:2006-01-20施行日期:2006-01-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006号行政法规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1-20
施行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澳门
正文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邮政局之职责
于由一月九日第2/89/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21/2000号行政法规作出修改的《邮政局组织规章》第二条第一款内增加 j)项和l)项如下:
“ j)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l)管理通讯博物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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