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要求,现将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5—2009五年规划的通知》(洛政[2005]73号),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努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目标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科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体系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违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三、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四、具体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

  1.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2.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梳理执法依据时,应对行政机关的“三定”规定进行认真梳理,纠正职能交叉和职能重复现象。

  3.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时,应由执法活动中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4.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其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除下发相关机构执行外,要通过执法公示栏、政府公报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分解执法职权

  1.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合法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3.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4.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有关执法依据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按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行政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或交叉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6.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明确执法责任

  1.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确定行政执法责任,要体现责权统一,职权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相关情况。

  六、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月1日—1月31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实施的原则。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统一安排,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任务和方法步骤。

  工作方案于2006年1月25日前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梳理汇集执法依据阶段(2006年2月1日—3月30日)

  梳理执法依据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职能,与编制机构在“三定方案”中确定的职责相结合,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弄清本部门的职权;二是要将梳理专业法律规范与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结合,防止顾此失彼;三是要将下级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与上级主管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相结合,提高梳理效率;四是要将梳理执法依据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相结合,保证法制统一。

  市政府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清理本部门(组织)执法依据及“三定方案”后,按规定填写洛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登记表,并于2006年3月30日前将登记表连同执法依据、部门“三定方案”一同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分解执法责任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30日)

  根据执法依据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按照编制分工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法律责任,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便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落实,便于上级机关对照检查。

  在分解执法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要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通过参与制定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和认真总结,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向全市通报。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贯彻实施《纲要》和《五年规划》、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这项工作中的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编制、监察、人事部门要根据《纲要》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二)抓好重点联系单位,发挥示范作用。研究确定偃师市、伊川县、宜阳县、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劳动局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时了解、跟踪上述单位和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加强对重点联系单位的培育和指导,及时推广其成熟经验及好的做法,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重点联系单位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注重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

  (三)创新评议方法,务求考核实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探讨科学有效的评议考核方法和方式,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评议考核内容,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当作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逐项进行评议考核。评议的形式、方法、结果应当公开透明,考核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四)坚持奖罚分明,实行褒优贬劣。根据评议考核结果,综合运用奖罚措施,对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领导重视,工作积极,成效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对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消极应付,措施不力,评议考核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严肃处理。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制裁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贯彻和落实,使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