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确保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10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秩序进行全面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征管,公平税负,堵塞漏洞”的治税原则,按规定全面规范机动车辆税收征管。

  二、为方便车主办理纳税手续,市地税局在市交警支队车管大厅设立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窗口,并派人着税务服装上班。市交警支队配合提供场地和工作方便,有关工作费用由市地税部门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协商解决。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或检验手续前,要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机动车辆税收征管手续。

  三、市地税局和市交警支队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沟通工作。要建立健全新的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好责任,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工作,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四、实行新的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后,机动车辆税收的预算级次和财政收入归属不变,征收机关在征收时先将税款统一缴入市金库,然后由市财政与各级财政在财政收入分配上再予理顺。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支持地税、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辆税收的征管工作,对交警部门协助征税的有关费用以及条件成熟后开展的机动车辆税收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软件开发所需资金,要予以适当解决。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