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计统征收处、直属分局:

    根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额度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3〕135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对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加强发票管理

  1、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对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原购买的发票作一次全面清理缴销工作。

  2、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如申请购买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提供发票,同时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对未上起征点的商业零售户一律限量供应限额发票。如纳税人申请购买非限额发票,必须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的建账建制管理办法进行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二、定额管理

    1、合理科学地核定纳税人月销售额,规范认定审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起征点政策的使用必须规范,要分行业分地域做好典型户的调查,严格审批程序。

  2、对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必须进行定额的核定,管理人员对核定的定额在管理台账上进行记载。

  3、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发票开具额或实际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必须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一经查实,按偷税处理。

  三、税源管理

    1、加强个体户的户籍管理。个体户的户籍管理是个体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基层管理单位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工作。各县(市)局及市局有关单位要根据当前个体户的现状,做好新开业纳税户的源头控管,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效率。今年,还要结合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继续做好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强化管理责任区考核力度,尽最大努力,把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常管理。

  2、对被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在经营规模、经营场地和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重新认定。

  3、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监控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并单独设置台账进行登记。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