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五章 奖励金标准与提取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工作,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事、财政、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主要授予在科技、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行业创新型人才认定标准的个人,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七条 市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主要依据企业对我市财政收入和GDP的贡献率,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发展前景,个人对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贡献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等,制定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相关行业协会申报上一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十条 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四)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业纳税记录;

  (五)“认定标准”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会同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出产业发展与创新型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创新型人才年度奖励方案后,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金标准与提取

  第十三条 奖励金标准的制定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第十四条 获奖人员按规定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纳入奖励金帐户管理。

  第十五条 获奖人员自首次获奖起在深圳连续工作3年(含3年)以内的,可提取奖励金的80%,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提取奖励金的100%.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不能提取的奖励金,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入产业发展与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第十八条 每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有结余时,可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奖励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加安排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联席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