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复查(复核)小组成员根据具体信访事项而确定,一般由具体信访事项所涉及条线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信访局领导担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复查(复核)小组组长:签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相关规范性文本。

  (二)复查(复核)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协调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三)市信访局:接受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协调和衔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

  (四)市法制办:对以市政府名义拟定的复查(复核)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书面审核。

  (五)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需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六)市司法局: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出。

  1.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享有复查或复核的权利。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填写《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并附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4.信访人可直接向市信访局递交复查(复核)申请,也可通过原办理机关代为转交。

  (二)形式审查。

  1.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对资料不全的申请,通知信访人在有效申请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自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

  3.对以下情况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已由有关机关复查(复核)的;

  (4)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

  (5)该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报批。

  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局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呈报复查(复核)小组组长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也可直接由复查(复核)小组副组长牵头召集小组各成员进行协调。

  (四)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启动调查程序。

  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质审查的有关情况,在收到移送单的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经部门领导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送市信访局。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3.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应包括: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和要求;经复查(复核)核实的情况;复查(复核)意见和依据;不服复查(复核)意见的救济渠道等。

  (五)规范性审核。

  1.市信访局收到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后,应根据初步意见的有关内容拟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复意见》,连同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其他材料,3日内移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本的审核。

  2.市法制办应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收到会审单的3日内将经部门领导签批盖章后的复查(复核)意见反馈市信访局。

  (六)签发。

  市信访局收到会审意见后2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报送复查(复核)小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七)告知。

  复查(复核)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市信访局应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上加盖“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以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的名义,在10日内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寄送信访人,同时抄送省相关职能部门、省信访局、市相关职能部门、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原复查单位、原处理单位等备案。

  五、附则

  (一)信访事项终结备案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可在登记接待后,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劝其息诉息访。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后,信访人仍滞留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二)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可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三)本工作规程由市法制办会同市信访局解释。

  (四)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