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不属于试点范围内的物流企业,不得比照总局《通知》办理。
公布日期:2005-12-3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财税[2005]1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2-3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青岛地方税务局
正文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不属于试点范围内的物流企业,不得比照总局《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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