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布日期:2005-12-31施行日期:2005-12-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嘉政发[2005]9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2-31
施行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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