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