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嘉兴市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6号)精神,开展全市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直接从事项目建设的市级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配合做好省、市级项目报建、拆迁交地等有关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项目报批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加快手续办理进度,努力创造开工条件,积极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二、考核标准

  (一)本办法考核投资项目自落实建设用地后两个月之内的开工率。考核的计算公式为:开工率=已开工的项目个数÷落实建设用地的项目个数×100%.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作投资项目已落实建设用地。

  (二)落实建设用地的项目完成以下工作之一的,视作项目开工:

  1.大型项目主体工程第一方混凝土开始浇筑或土石方已开挖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2.一般项目主体工程桩基工程或基础工程开始施工。

  (三)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周期为一年,起始月份为前一年的11月份。考核分不合格、合格、优良3个档次。开工率在70%(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开工率在70%至80%(不含)之间的为合格,开工率在80%以上的为优良。

  三、考核办法

  (一)上报项目供地情况。每个月的8日前,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当地经贸委与国土资源部门),按附表1的格式统计填写上个月的投资项目(包括市以上投资项目)供地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下达考核项目名单。对上报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经贸委衔接复核后)在每个月的22日前确定被考核项目名单(以下简称月考核名单)作为考核基数,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当月未开工的项目继续纳入下个月的考核基数。

  (三)上报项目开工情况。月考核名单下达后,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工作,依法办理工程招标、报建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分别向各县(市、区)发改局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项目开工情况。各县(市、区)发改局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上报项目检查核实后,在月考核名单下达后第三个月的15日前,按附表2的格式填写项目开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和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上报已开工的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核查,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个月底,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投资项目开工率月度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于每年12月底,以考核周期内每月月度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数和核查情况为依据,评定年度考核分值,报请市政府审核后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二)2005年分三个时段进行月度考核,其中1—8月间供地的项目视作一个月度进行统一考核,其考核时段截止到10月底,9、10两个月份供地的项目考核截止时段分别为11月底和12月底。2005年各考核对象的考核档次按上述三个月度考核结果统筹评定。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参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投资项目开工率年度考核情况,推荐、安排下一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附件:1.项目供地情况表

  2.项目开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