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50号)精神,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多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行政机关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的制度体系。《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明确界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快“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全面深刻地领会这一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内容,在总结我市近年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加速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行政法制保障。

  二、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依法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责、严格确定执法责任。

  第一,认真梳理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梳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执法依据,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并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人民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06年3月底前在《阜阳日报》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布。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该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30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按年度公布。

  第二,科学分解执法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执法职权分解完成后应在本部门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明确界定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运作。

  第一,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工作。

  第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6年起,市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均应全面开展这项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四,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应责令有关机关或组织限期改正。

  第五,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原则上,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分期分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年度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予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加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从2006年起,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考评一次,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所占比重不低于30%.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的意见,或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的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垂直管理的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考评,并征求县(市、区)政府对其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后,作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的评价,并在本系统公布。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每年开展一次“十佳行政执法人员”评比活动,评比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措施。对有违法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监察部门根据《阜阳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监察、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根据过错责任、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辞退、行政处分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市政府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事关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密切关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法制、编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皖政[2004]52号),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有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