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市地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国税发(1997) 068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征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市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暂规定如下:

  1、西安市城郊六区(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下同)内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中西安市城市合作银行暂按本文第二款规定办),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2、在西安市城郊六区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等)、西安市城市合作银行、非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债务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仍安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向原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3、西安市城郊六区内的保险企业,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4、阎良区、高陵县、临潼县、蓝田县、长安县、户县、周至县区城内的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在所在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二)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执行。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按农村信用社对待,应按规定税率国税3%、地税5%,从1997年1月1日起,分别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三、我市各级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地税局的要求,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搞好征收、稽查等信息传递,及对查出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