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八项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政策的统一性,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治税”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统一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制定与税法相违背的政策,擅自作出企业所得税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的决定。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依据税法所赋予的权限,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操作办法,但必须上报市国税局备案,凡发现予现行所得税政策有抵触的,市国税局有权责令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种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内部处理程序:(一)凡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各类所得税政策,必须在局领导批办后七日内呈办;(二)主管业务科室应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详细记录收转的文件名称、文件字号、文件日期以及签发人和经办人姓名;(三)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制定落实政策的方法、步骤及措施;(四)具体经办人应负责收集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政策执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五)年度终了后由专职税收管理人员负责整理本年度收转的各类所得税文件资料,交档案室统一立卷归档。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外部处理办法:(一)各分局、县局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辟税法宣传专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二)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信息;(三)现行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某个行业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变化的在转发文件的同时可抄送企业执行;(四)各分局、县局可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输入微机,利用现代化手段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五)利用纳税申报大厅设立的税法宣传咨询台,向纳税人宣传、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政策。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政策请示与解答: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对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建立请示和解答记录簿,记录所请示的问题和上级的答复,在未接到答复前,不得变通执行。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与检查: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开展一次所得税政策的执法检查,对变通执行税法、擅自决定停征、不征、更改计税依据,越权减免,骗取减免照顾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上级税务机关写出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政策调研,各分局、县局应经常组织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提出建议和对策,为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加强征管,提供决策服务。各局每年呈送一项调研报告,市局每年度召开一次企业所得税政策研讨会。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变化情况,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促使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对所得税税源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要做到科学预测,分类册籍,摸清底数,严密控管。

  第三条 年度税源预测。每年第二季度,各分局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企业当年生产计划指标,上年度实现所得税情况,影响税源增减的各种因素等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本单位所得税税源情况,并写出税源预测报告报市局。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每年要结合年度汇算清缴辖区内中央级所得税税源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结束后,要按照普查的结果分类或分行业建立税源登记簿,据实登记本辖区的税源变化情况。

  第五条 税源登记簿由主管所得税的业务科室负责管理指定专人填制,不得漏户。

  填制的具体要求:一是户数变化情况;二是经营收入情况;三是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及大额开支说明;四是实现利润情况与上年增减额;五是应纳税所得额及完税情况,六是上年度欠税和汇缴检查情况;七是减免税和各项财务审批及认定情况;八是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力求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填报内容真实、可靠。主管所得税的业务科室应负责按户将税源调查表输入微机,并将税源调查分析报告及软盘按时上报市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征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于交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都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各分局、县局国税机关要监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应当在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自行结算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企业对自己的纳税申报和结算的全年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款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年度汇算清缴要严格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汇缴面和汇缴重点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符合减免所得税条 件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其程序为:一、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所得税减免审批表,附报相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减免申报后应派人对申请减免的项目逐项核实按照政策严格把关,并写出调查报告;三、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采取集体审议的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四、按照省国税局陕国税发[95]10号文规定的减税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对不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一律不得呈报。

  第七条 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户建立减免税台帐,监督减免税的使用情况,减免税到期要及时通知企业恢复征税。

  第八条 对企业按期交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都要及时交入中央金库,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得把日常征管中应该解决的问题拖到年终汇算清缴中再解决。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税务部门全面、系统地掌握和了解所得税政策的变化情况,企业纳税情况以及财务成果情况,加强税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管理,必须坚持“及时、完整、连续、实用”的原则,采取“分类收集,分户立卷,集中归档,借阅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企业所所税征管资料包括:企业年(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成果分析报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各类财务审批表和税前扣除项目认定表,财务、税收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所得税减免申请报告及审批表和其他与缴纳的所得税相关的报表、资料。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应在申报大厅设立服务台,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业务知识、税务咨询和各种帐表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对企业报送的各类征管资料由各分局、县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并指定专人,按照实用的原则,分门别类收集整理。资料管理要条 理清晰、有序,便于查阅。年终应将当年的征管资料整理装订后设专柜存放,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销毁。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资料一般就地查阅。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或复印时,应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不得将借阅资料长期不还或遗失。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因管理资料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各分局、县局国税机关对所得税征管资料管理应高度重视,市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对管理较好的适当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管理较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促进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项目。

  第三条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抵制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所得税政策相违反的规定,并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工资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具体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14%、2%、1.5%计算扣除。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企业财产损失的扣除:按市国税发(1995)56号《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权限逐级审核认定予以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的扣除:按市国税发(1995)56号《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权限逐级审核认定予以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亏损弥补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的扣除:按市国税发(1995)56号《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权限逐级审核认定予以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条 各类项目扣除所需的依据及附报的资料由企业据实提供,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各分局、县局要严格把关,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附报资料要妥善保管。年终按照征管资料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已审批和认定的扣除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分别建立台帐,定期检查,对超越审批认定权限、标准、扩大扣除范围造成重大偷税行为的,除依照《征管法》处罚外,还应追纠当事人的责任。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稽查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促使所得税稽查管理工作法规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辖区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稽查包括正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正常稽查是按照年初稽查工作计划所开展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是对每一事项或某一行业而进行的重点稽查;专案稽查是根据群众举报或出现有重大偷税行为的稽查。

  (一)通常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与流转税的稽查同时进行。即稽查流转税的同时又稽查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地方税务局缴纳流转税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的企业一般根据平常掌握的情况,有侧重点的进行税务稽查。

  (三)对群众举报和上级转办的偷税案件随到随稽查。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制定稽查计划,选定稽查对象,下达稽查任务,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实施企业所得税稽查工作。

  第五条 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时要和税有关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稽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将稽查情况和各类稽查文书复制件;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和“缴纳税款通知书”、“罚款通知单”等及时传递有关部门,以便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第六条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稽查过程中,凡涉及政策方面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商同税政部门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处理,有争议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后执行。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防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大事项包括(一)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规定;(二)由于主管税务机关错误地理解,执行政策造成的税款损失;(三)擅自减免企业所得税;(四)混淆入库级次造成错库;(五)税源变化情况,如增加户、减少户,漏管户以及改变企业性质等;(六)跨年度欠税在50万元以上的欠税情况;(七)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稽查中查出偷税在20万元以上的大户案例;(八)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复议诉讼案件;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各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对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和所得税税前提留项目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原始件或复印件,并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和文件复印件于核实后五日内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在未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明确答复前,对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所得税的政策一律不予执行。

  (二)对由于主管税务机关错误的执行所得税政策造成的损失应及时纠正。各分局、县局税务机关要查明发生错误的原因。对造成税款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应写出专项调查报告,于查明原因后5日内报告市局。

  (三)对企业符合减免所得税条 件,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自行减免的税款追缴入库,并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各分局、县局应将企业擅自减免税的原因以及处罚结果报市局;对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减免所得税的,发现后应立即纠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于处理后五日内报市局。

  (四)各分局、县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对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混级入库的应及时调库,并将调库结果与发生错库的原因报市局。

  (五)各分局、县局要对本辖区内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跟踪管理,对本年度内所得税税源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漏管户和改变企业性质的,应及时调整税源报表户数,并将税源变化情况在税源分析中加以说明。

  (六)对垮年度欠交企业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欠税大户,各分局、县局要积极组织清欠工作,针对欠税情况写出书面清欠报告,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15日内报市局。

  (七)在稽查企业所得税过程中,稽查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查出的偷税20万元以上的案例稽查部门要及时向税政部门通报,并将稽查报告和处理结果报告市局。

  (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复议诉讼案件,应分别在复议诉讼前3日内和复议诉讼结束后5日内,将发生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复议诉讼结果上报市局。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应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对不按制度的要求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纠有关人员责任。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明确各项制度的标准及要求,不断使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按百分制进行考核,每项制度只扣分不加分,扣完为止。考核的范围为各分局、县局一个年度各项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化管理制度25分,扣分标准为:1、凡违背政策规定或自作主张变通执行现行所得税政策,经查实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责任,此项不得分;属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税务机关查处不力的,扣5分。

  2、企业所得税政策内部处理程序不完备,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的,扣4分;未建立收发文登记簿,没有专人及时反馈政策执行情况的扣4分;文件保管混乱装订不齐全扣2分。

  3、没有按照制度规定,利用各种形式向外部宣传扣2分。

  4、主管业务科室没有建立所得税政策请示,与解答记录簿的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5、年度内没有开展执法大检查的扣5分。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规范化管理制度10分,扣分标准为:

  1、没有开展税源普查的扣3分,税源登记簿内容记载不齐全、不完整、不及时扣2分。

  2、未及时准确报送税源报表和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的扣3分,税源报表及税源分析数字不准确,逻辑性不强,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规范化管理制度15分,扣分标准为:

  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发现一户扣1分,纳税申报不及时和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一户扣1分,不报送纳税资料和报送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一户扣1分。

  2、凡发现混级入库的扣5分。

  3、年度汇缴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5分,重点检查面达不到要求的扣5分。

  4、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的扣15分。

  5、企业的欠税,未办理缓交手续的,每户扣2分。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制度15分,扣分标准为。

  1、没有专职资料管理人员的扣15分。

  2、所得税征管资料不全,缺一项扣1分,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装订不整齐扣5分。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范化管理10分,扣分标准为。

  1、不能按照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擅自扩大扣除范围,标准的扣5分。

  2、扣除项目资料不齐全,未建立分户台帐的扣5分。

  (六)企业所得税稽查规范化管理制度10分,扣分标准为:

  1、没有制定企业所得税稽查计划,未确定稽查重点的扣10分。

  2、所得税稽查资料不齐全,传递不及时的扣5分。

  (七)企业所得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5分,扣分标准为:凡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未按制度要求报告或擅自处理的扣15分。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要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对照制度进行自查,自行考核打分,并将自查结果写出自查报告,市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结合年度目标考核情况,评选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先进单位,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