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及《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偿工作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制度,推行按进度结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凡是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审批新开工项目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征求市清欠办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凡未制定还款计划,或者未按照还款计划清偿欠款的,一律不批准新建项目。

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偿工作列为考核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政府投资项目未完成清欠任务或发生新的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考核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出国考察;单位不得新购置小汽车及其他类似固定资产,不得申请新建设项目;不得评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格单位;不得发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类奖金。

三、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清查,发生拖欠工程款的,要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通过公证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对未清偿工程款又不签订还款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处理,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该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通报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将其列为不良信用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同时记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对协调达不成一致的,鼓励、引导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劳务分包时必须与具有建筑劳务分包相应资质且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劳务承包方(劳务公司)必须与所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各劳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施工工地要张贴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和各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制作农民工工资表,建立农民工工资卡。金融系统和邮政储蓄系统要为农民工工资卡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实行银行互联。

五、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制,多方制约拖欠行为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其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书面征求市清欠办的意见,并经市清欠办出具建设单位已偿清工程款或无拖欠行为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征求市清欠办的意见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市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乌鲁木齐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市清欠办可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应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加快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要审查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签订情况,对不按规定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八、加强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市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市属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属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

市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市属各级统计部门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为清欠工作提供统计数据。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必须把解决和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坚持条块结合、统筹兼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