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市商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沈阳海关驻辽阳办事处《关于促进辽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辽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辽阳现代物流业发展,全面组织实施《辽阳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立足辽宁腹地,面向两个市场,充分利用辽阳地处辽宁中部城市群中心区域的区位优势,以市域物流为基础,区域物流为重点,国际物流为主导,构筑以公路运输为主体,公铁联运相配套的交通运输体系;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和装备,建立与国际运行规则相适应的快捷、准确、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多层次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集团,把辽阳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物流中心城市。

  2.“十一五”期间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达到140亿元,年均增长16%以上,占全市GDP总量的20%.物流总量实现4126万吨,年均增长2.6%,其中第三方物流量占物流总量的35%.物流从业人员18.64万人,年均增长3%,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20%.初步构筑以辽阳城区为核心的地区性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框架。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完善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工业园区布局规划、交通综合规划,充实和完善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2.加快物流企业集中发展区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物流发展区域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物流企业集中发展区域与外部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积极探索物流企业集中发展区域开发建设的新模式,引导现代物流企业向集中发展区域聚集。

  3.构建物流快速通道。加强同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提高通关效率。充分利用大连、营口、锦州、丹东等港口及物流中心城市的物流保税园区的服务功能,为构建我市物流快速通道服务。

  4.积极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大力扶持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物流企业,带动全市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鼓励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在辽阳设立分公司、区域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鼓励工商企业将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收购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现代物流业,扩大经营规模。

  5.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整合物流要素资源,建立开放的物流公共信息查询系统、物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物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物流在线跟踪与过程控制,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水平和物流效率。

  6.加强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工作。按照物流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装备、物流管理流程、物流信息网络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具等设施,普及应用商品条码、自动识别、信息交换等技术。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鼓励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专用设备。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物流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建立现代物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运行分析制度。培育和发展物流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规范与自律。

  二、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1.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现代物流业务。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

  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3年内全部到位;可以以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出资,不限出资比例。

  3.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4.物流企业申办企业集团不受成员单位数量和资本联结关系限定,注册资本由规定的母公司5000万元、总资本1亿元,分别降低到2000万元、3000万元;母子公司均经营物流业务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总资本分别降低到1000万元、2000万元。

  5.鼓励支持物流企业争创省、国家著名商标。引导、扶持物流企业增强商标意识,注册自己的商标,发展自己的服务品牌,以品牌发展市场、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对知名度较高、信誉良好的物流企业,认定为市级著名商标。

  6.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制度,按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支持政策

  1.对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和企业,各级财政可给予必要的贴息支持。重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企业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省信息化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在研究制定加强公路、铁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时,可申请政府科技三项费。

  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骨干物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利用省外、境外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参与我市物流业的建设和经营。

  3.各级政府可将政府采购中涉及物流部门的合同向物流企业倾斜。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物流业人才培训的投入,各级财政可拨付专款用于物流专业职业教育。

  (三)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运输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2.物流企业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另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交纳。

  3.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如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产业目录,所需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4.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

  5.海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进口设备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及时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物流企业用地政策

  1.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

  2.对在列入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集中发展区内新设立物流企业,其用地属仓储、加工(工业加工和物流加工)等项目,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依法申请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3.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可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利用旧仓库等物流设施异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配送站的,县(市)区政府应视具体情况,将收取的物流企业原有土地的出让收益,部分或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物流配送中心和配送站的建设。

  (五)物流通关政策

  1.鼓励扩大关关合作、关企合作范围。实行便利通关作业统一化,建立最便捷的通关系统,逐步实现与大通关业务相关的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系统及与物流相关的政府部门业务处理信息化,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逐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进出口货物“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多点报关、口岸放行”的便捷通关模式;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加强合作,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物流企业实施“门到门验放”等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企业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堆场和监管仓库,在符合整体合理的监管布局前提下,海关可对符合监管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鼓励物流企业有效利用保税物流中心。

  (六)物流运输管理政策

  1.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式货车在我市收费公路通行时,市管收费公路按三类车标准缴纳过路过桥费;上述车辆和城市标准化配送车辆的运管费按50%缴纳。

  2.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城市货运出租等企业经常出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方便;并为城市配送车辆在专业市场、商场、百货店、超市等市内商业网点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七)工商企业分离物流业务扶持政策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物流企业,经市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中的扶持政策。

  (八)引进物流企业政策

  1.引进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辽阳设立总部、区域总部需要租赁办公场地,公司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自筹资金建设分拨中心、配送中心,用地按辽阳物流企业用地政策执行。

  2.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原国有仓储运输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经市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予以免交,并依照有关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契税。

  (九)优化环境政策

  取消向物流企业收取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涉及物流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乱收费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成立辽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主任侯绪涛、市商业局局长解静担任,成员有市财政局副局长胡忠宇、市工商局副局长何畏、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长有、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健、市地税局副局长胡铁明、市商业局副局长宿文举、市统计局副局长刘万涛、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跃、市发改委副主任杨宇、沈阳海关驻辽阳办事处主任马东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宏观指导、运行调控、督促检查、重大物流项目招商引资及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杨宇兼任。

  (二)加强综合协调工作。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兴复合型产业,涉及全市各部门、相关县(市)区和多个行业。为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现代物流工作协调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提出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把现代物流业作为我市一个新的基础产业加以扶持和引导。相关县(市)区要成立物流业发展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重点抓好物流集中发展区域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阳市商业局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工商局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
辽阳市交通局
辽阳市地税局
辽阳市统计局
辽阳市公安局
沈阳海关驻辽阳办事处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