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建设工程的成败。近年来,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到位,存在引发新的地质灾害的隐患。一些部门尚未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要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有关区、县(市)政府应及时划定并公布其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县(市)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地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抢险救灾结束后,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二、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规划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相关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依据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要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建设(规划)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做好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城乡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相关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

  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主体水利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严防地质灾害对水利工程造成危害。

  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和航道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公路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不得同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公路投入使用。要组织开展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严防地质灾害对行人、车辆、船舶等造成伤害。

  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应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小分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治理,治理竣工验收后要指定负责管理和维护治理工程的单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在专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定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并监督责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在梅汛期和台汛期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及时动员或强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依法惩治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参加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调查有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认真调查是否存在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对存在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对在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