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州市生态建设规划》、《湖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创建绿色矿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二)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

  (三)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四)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六)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两年内没有被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九)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2.产品结构优化。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形成附加值高的系列产品。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95%以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100%。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和中深孔爆破。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并经专门机构评估。

  2.矿山开采作业实现机械化,使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

  3.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矿区裸露面积小于50%.

  4.边开采边复绿。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在矿山开发中应进行治理、复绿,并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投入机制。首次投入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15%以上,每年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达到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

  3.矿石加工机组设置在矿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石料破碎加工产生的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4.石料输送、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无粉尘飞扬现象。

  5.矿区运输道路硬化措施到位,配备洒水车辆进行洒水保洁,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采取轮胎冲洗、加盖蓬布等防尘保洁措施。

  6.已采用水冲工艺的矿山企业,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并在两年内取消水冲工艺。矿区及石料堆场建有雨水截流沟,地面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7.各类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采取综合利用方式全部妥善处置,无占用河塘、田地堆放的现象。

  8.依法编制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

  9.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非法采伐林木行为。

  (四)企业管理规范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五)闭坑矿区生态化

  1.有完备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

  2.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矿地现状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3.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地质灾害隐患。

  4.负责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工作,承担复垦复绿经费和义务,闭坑矿区达到复垦复绿验收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市选定6-8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市区2-3家,长兴县1-2家,德清县1-2家,安吉县1家)。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一是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含3年),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上;二是基础条件较好,管理工作规范;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建积极性高。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县(区)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全面实施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市所有开采的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建筑石料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对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市、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由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公安、安监、发改、财政、经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试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扶持政策,及时总结经验。要指导试点矿山企业制定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矿山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完成试点任务。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创建的指标体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为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以点带面,全面实施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加强对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明确创建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四)坚持标准,规范程序

  创建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创建市级绿色矿山应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并向市矿整办申报;基本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后,由矿山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报考核验收申请报告,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矿整办,由市矿整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经专家组考核并报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绿色矿山荣誉证书,享受市级绿色矿山优惠政策;市级绿色矿山实行年审制度,如年审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撤销绿色矿山资格,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五)明确政策,加强扶持

  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列入试点的绿色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三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适当增加规模。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但必须与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相符合。

  2.简化有关手续。绿色矿山企业在原矿区重新受让采矿权时,在开采规模增加量不超出原开采规模30%情况下,可不再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提前返还备用金。绿色矿山企业上交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返还。

  4.实施规费补助。绿色矿山企业缴纳的采矿权出让金,扣除上缴省得部分后,按10%补助矿山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缴的排污费、水土流失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扣除上缴国家、省得部分后,按60%补助矿山企业。

  各县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矿整办备案。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