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市政府在第一批、第二批清费减负的基础上,开展以清理整顿本、牌、证、照、卡、表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主的第三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牧业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人事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体育局、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外事办、市经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房地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长春中支、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等35个部门,现将清理整顿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市公安局2项: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市安监局2项:IC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市烟草专卖局2项:烟草专卖许可证国营集体、烟草专卖许可证个体。

  (四)市经委2项: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电气承装许可证。

  (五)市劳动保障局1项:工资手册工本费。

  (六)市人口计生委1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人民银行长春中支1项:贷款证工本费。

  (八)市信息产业局1项:无线电台执照。

  (九)市交通局19项:补办营运牌、补办道路运输证、行车路单、补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合格证统考人员名单报表、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登记表、经营性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统考申请单、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表、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三单工本费、车辆运行技术条件审验表、营运汽车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单、工时与维修项目结算单、维修许可证、维修合同、出厂合格证、材料明细表、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教练车牌。

  (十)市教育局2项:高中毕业证、长春市中等学校结业证。

  (十一)市体育局1项: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技术人员资格证。

  (十二)市人事局1项:考绩档案。

  (十三)市商务局1项:酒类专卖准销标识工本费。

  (十四)市牧业局9项:种用动物饲养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动物饲养场、屠宰场(点)、肉联厂、其他动物产品加工、动物产品经营、动物及产品仓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十五)市质监局1项:工业产品准产证工本费。

  二、暂停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市文化局2项: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标志警示牌工本费。

  (二)市政府国资委1项:向企业收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

  (三)市公安局3项:特种行业许可证、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

  (四)市新闻出版局2项:出版物发行许可证、音像制作经营许可证。

  (五)市劳动保障局1项:技师合格证书。

  三、降低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市公安局8项:

  1、通行证2:由每本3元降到1元;

  2、特种车使用证:由每本4元降到1元;

  3、补发人力三轮车号牌:由每本30元降到6元;

  4、补发人力三轮车行驶证:由每本9元降到2.5元;

  5、手推车及残疾人专用车证:由每本2元降到1元;

  6、补发驾驶证:由每本60元降到10元;

  7、驾驶员违章记分卡:由每本3元降到2元;

  8、农用运输车号牌:由每付45元降到40元。

  (二)市发改委1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含正副本):由每套95元降到50元。

  (三)市财政局1项:

  行政事业性票据工本费:由每本10元降到7元。

  (四)市牧业局1项:

  动物防疫合格证:由每本8元降到5元。

  (五)市旅游局1项:

  旅游证IC卡工本费:由每卡60元降到40元。

  (六)市建委和发改委各1项:乘客监督举报卡(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时收费)每卡10元,出租车运价标签(套)10元,两项合为1项,降为5元。

  四、发证(证明、证书)不收费的16项

  (一)市商务局10项:外地驻长春市办事机构登记证、长春市再生资源经营加工许可证、吉林省废旧物资出省准运证明、肉品经营许可证、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证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酒类专卖许可证。

  (二)市体育局2项:长春市体育经营许可证、长春市体育经营合格证。

  (三)市水利局2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沙许可证工本费。

  (四)市农委2项:蔬菜自产自销证、无公害蔬菜证。

  五、改变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

  将长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向出租车经营者收取的车门喷号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清理整顿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违反《通知》精神,继续乱收费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公布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企业、消费者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全市各界要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进行广泛监督,对乱收费行为要积极投诉举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长春市软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7660909

  长春市发改委投诉举报电话:12358

  长春市财政局投诉举报电话:8562831

  本文件解释权在长春市发改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