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自治区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全区已有53个县(市)列入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630.5万农牧业人口中参合农牧民达到542.8万人,平均参合率为86.08%。为全面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模式,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把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更有成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

从今年起,全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要步调一致,统一时间。各地要将每年的第四季度作为下一年度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期,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内容,有目标、有步骤、有组织地做好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宣传工作,要对政策、制度宣传到位,做细做实,努力提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覆盖率和农牧民的参合率,让更多的农牧民在合作医疗中受益。

二、各级财政要确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农牧民个人费用的收缴工作

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试点县(市)财政安排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拨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划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报告各级资金到位情况。各地要把财政补助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检验是否认真实施新型合作医疗这一“民心工程”的重要指标。

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参合农牧民的补助资金在目前人均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也相应提高补助标准。2006年自治区新增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试点县(市)中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以及困难边境县主要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其它地、州、市、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州、市、县(市)财政自行承担。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要求安排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要积极探索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认真做好农牧民个人费用的收缴工作。农牧民个人费用的收缴必须以资金安全、手续健全、责任清楚为原则,不得任意延长收费期限。从2006年起,原则上不再跨年度吸收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人数一律以实际缴费人数为准,不得上报计划参合数,并且各试点县(市)的试点工作一律按整年度计算,运行周期从每年1月1日开始,对1月1日以后再吸收参加合作医疗的,各级财政不予拨付当年补助资金。

三、巩固、完善和提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根据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将新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新增试点县(市)全部纳入2006年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函》精神,2006年自治区不再扩大试点范围,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现有试点县(市)规范试点运作模式,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强化人员培训,加强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上来,以确保每一个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各试点县(市)要进一步落实完善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全额拨款、村医报酬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有条件的县(市)要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逐步推行信息网络化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地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从2006年起,全区推行乌鲁木齐县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和麦盖提县的“家庭账户+住院统筹”两种合作医疗的运行模式,今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模式是淡化门诊家庭账户,逐步过渡到以大病为主或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兼顾的补偿模式,以增强合作医疗基金的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为最终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创造条件。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级市应按照乌鲁木齐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进行试点,同时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试点县按此模式进行试点。不论选择哪种试点模式,都要规范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试点模式,科学合理的调整实施方案。在量入为出,确保合作医疗基金不透支的前提下,降低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严格控制结余率。

四、切实加强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从2006年起,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至30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一试点县(市)的农民和牧民个人缴费标准必须一致,不得搞双重标准。各级财政拨付和集体、社会力量扶持及农牧民缴纳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存入县一级设立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切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钱账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县(市)、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从基金账户直接提取现金。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支付给农牧民的县外住院报销费用,一律通过现金取款凭证兑付,不直接支付现金,由当事人持取款凭证到银行或信用社支取。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由县(市)与乡(镇)每月审核、结算一次。

各地要把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作为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核心工作,认真加以对待,要定期接受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审查,基金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农牧民群众的监督。今后,将每年的第二季度作为各地、州、市集中对所辖试点县(市)落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财政资金配套情况,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的时间。地、县两级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

五、进一步做好农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工作

开展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是解决农牧区困难家庭看病问题的重要措施,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与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动员农牧区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为其代缴参合个人应缴费用;参合救助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线以下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起付线以上费用按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对住院费用超过其报销封顶线的部分还应实行不少于50%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还应给予特殊补助。参合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诊至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在扶贫病房或病床治疗,并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拓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合理使用好农牧民医疗救助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不断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调整充实农村卫生管理队伍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重点做好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和收费价格改革,逐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人事编制部门要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性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在全县(市)或更大的范围内,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任用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州、市、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农村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以适应卫生工作重点向农村转移的战略需要。

七、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的重点应向农牧区倾斜。要加快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农牧区卫生机构布局,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确保每个乡(镇)都有一所公立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100%。要依托县级卫生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协作,努力满足农牧民群众方便就医的需求。

八、充分发挥各级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卫生行政部门是牵头单位,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整体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要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简、便、效、廉的特色与优势,培养农牧区卫生机构的中医民族医药技术人员;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和安排,并且督促各级财政予以落实。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农业部门要结合农牧区工作特点,配合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广和发动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五保户、特困户的就医难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发展问题,将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提出有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发展目标,要完善农牧区医药价格监管政策;人事编制部门积极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各地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对试点县(市)每年审计一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的供应和监管,要加强农牧区药品流通网络和监管网络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开发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结合起来,扶持贫困农牧民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残联要动员农牧区残疾人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结合残联工作的特点,对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建议。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农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机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与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农牧区卫生体制改革,改善农牧区医疗服务条件,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