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6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4.8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10元/月调整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4.8元/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