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规范我市国税系统CTAIS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对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市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CTAIS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CTAIS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CTAIS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确保税收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结合我局CTAIS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的CTAIS税收会计核算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计会部门是税收会计核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CTAIS的操作规范,进行税收工作的征收、管理和稽查等各项工作,确保CTAIS的税收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第二章 税收会计凭证

  第四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税收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五条 原始凭证种类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原始凭证外,还包括CTAIS系统和多元化申报中新增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电子报税申报清单、电子报税征收清单、网上报税清单、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加处罚款通知书、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报告表、欠税迁入情况表、欠税迁出情况表、呆账迁移情

  况表、无申报征收凭证、应退税金抵税明细表、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抵税、期初存货抵税明细表、核销欠税明细表等。

  2、征解凭证。电子报税征收清单、网上报税清单、票款结报单等。

  3、入库凭证。欠税入库、补交多退出口退税通用缴款书等。

  4、其他凭证。清理呆账凭证(缴款书、完税证)、呆账类型调整确认审批表、新增欠税清册(含缓征)、呆账清册、滞纳金清册、CTAIS税收数据核对表等(格式件)。

  电子报税征收清单是指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以及小规模企业电话申报划缴税款

  的明细清单。网上报税清单是指通过“查询扣款明细”打印的网上报税划缴税款的清单。

  第六条 征收人员负责打印CTAIS系统中需打印的原始凭证。

  第三章 凭证填制、审核和传递

  第七条 征收人员按日通过CTAIS相关查询模块查询自己的相关业务,并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确保CTAIS系统与相关原始凭证数据相符。

  第八条 征收人员对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在CTAIS系统中进行调整;手工办理的业务,必须对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准确、项目齐全,并及时录入CTAIS系统。

  第九条 征收人员按照《CTAIS税收数据核对表》(见附表)要求的项目分别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5日、月末分三次填制《CTAIS税收数据核对表》,并将打印的原始凭证一并传递给本部门税收会计。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于征期结束后、25日、月末前一天将核实无误后的多缴税金、欠缴税金清单以及应缴未缴滞纳金传递给征收部门税收会计。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税收会计对征收人员报送的CTAIS税收数据核对表及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制本单位的CTAIS税收数据核对表,于次日(月末为当日)报送计会科。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通知征收人员限期改正,征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正,并将信息信息及时反馈给税收会计。

  第十三条 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将电子申报、征收信息转入CTAIS系统,核对无误后,打印电子申报、征收清单,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开具(汇总)缴款书,并及时地将税款解缴入库。

  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的,征收单位同银行对账无误后,生成完税信息,及时将税款解

  缴入库。

  第十四条 计会部门税收会计要按时通过CTAIS有关查询模块对税收相关业务进 行监督检查,并与各征收单位上报的《CTAIS税收数据核对表》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进行核对,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改正、补报。

  第四章 凭证装订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必须按业务发生顺序装订各类原始凭证,装订顺序按报县(市)区局计会部门的CTAIS数据核对表、征收人员的CTAIS数据核对表及所附相关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入库和提退类原始凭证由计会部门负责装订,其他原始凭证由各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装订备查。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顺序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

  章。 对于不便装订的原始凭证可另行装订,加具封面,并进行注明,以便查核。装订时,应使用纱绳装订左侧,每册的厚度不得超过1. 5厘米,年度终了后归档保

  第五章 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局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进行CTAIS统一记账。

  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自行生成会统报表并进行审核,对审核通不过、变化异常、不合逻辑的数据,及时反馈到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确认,并限期修改错误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记账方法、税收会计核算程序按照CTAIS操作规范,由系统自动记账,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由市局在CTAIS系统统一设置。CTAIS系统设置账簿不能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的,各征收单位应设置必要的辅助账。

  第二十二条 CTAIS系统生成的税收会计角分表,是会计档案,各县(市)区国税局应打印存档,并按会计资料要求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工作的其他事项按《河北省税收会计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