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中小餐馆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暨“洁餐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中小餐馆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暨洁餐行动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需求的逐步增长,中小餐馆作为饮食行业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在我市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受经营规模、经济条件及经营者素质等因素的限制,部分中小餐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未经卫生许可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率偏低、餐具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经营场所卫生状况脏乱差和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隐患等问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整治中小餐馆卫生安全为重点的“洁餐行动”。为促进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缔无证照餐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中小餐馆卫生等级评定;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餐具消毒设施不完善、制度不落实问题;提高全市中小餐馆整体卫生水平,消除食物中毒隐患,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卫生安全。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月20日)

  召开动员会,广泛进行宣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宣传部门负责。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21日-3月31日)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中小餐馆数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范要求,责令无证单位停业并限期整改,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颁发卫生许可证。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

  (三)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4月1日-9月30日)

  取缔无证餐馆;安排专项检查,对卫生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罚;开展中小餐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卫生部门负责。

  (四)考核总结阶段(2006年10月8日-12月20日)

  对中小餐馆进行卫生等级评定,并在媒体进行公示;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开展中小餐馆卫生安全评比活动;召开总结表彰会。市、县(市、区)卫生、宣传部门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餐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洁餐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和督导;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调度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洁餐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执法权限及行动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保证各项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法。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餐馆卫生许可审批和营业执照发放工作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加强对餐饮业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达不到基本卫生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时,严格按要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分类实施卫生监督。对存在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取缔未经卫生许可的无照经营单位。

  (三)明确责任,过错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意识,进一步将监管责任明确到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卫生许可证,未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