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2年我省全面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一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运转基本正常,农村义务教育等重点事业得到较好保障,初步实现了“三个确保”的目标要求,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和巩固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相当艰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增强继续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一)继续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税费改革是涉及全局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搞好这项改革,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小康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02年试点情况看,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地方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存有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有些地方基础工作不扎实,落实政策不到位,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和隐患依然存在;有些地方配套改革进展比较迟缓,机构膨胀和人员过多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尤其是改革已触及许多农村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稍有不慎,可能引发出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分析和正确估价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振奋精神,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加大力度,完善措施,不断把农村税费改革引向深入,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继续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做到“三个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农村各项工作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统盘考虑,周密部署,牢牢把握主动权,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要求。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中央对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三个确保”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缺一不可,核心和要害是农民减负。必须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首要的、第一位的目标,务必做到村村、户户减负,人人受益,使农民群众真正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同时,还要努力做到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使农村义务教育等重点事业能够稳定健康发展。目前,我省虽然初步实现了“三个确保”的目标要求,但要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长期不反弹,确保乡村两级正常运转和农村教育事业正常发展,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各级要继续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探索实现“三个确保”的有效办法。

  二、调整完善有关政策,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一)完善有关农业税政策。严格执行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的政策,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用而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轮土地承包制度,在坚持人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30年不变政策的前提下,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两田制”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积极稳妥地推动“两田制”向“均田制”平稳过渡。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要通过减免或发放补贴的办法,把负担减下来。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各级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规范减免资金发放程序,实行“农民申请、政府核定、银行代发、结果公示”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全省大部分地区都要取消农业特产税,2004年全省各地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具体要求是:凡农业特产税比重较小或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2003年要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除烟叶外);少数农业特产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一步取消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2003年可先减少品目、降低税率、缩小范围,积极创造条件,2004年全部取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调整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办法是: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芦笋、花卉、苗木、塑料棚蔬菜、塑料棚瓜(果用瓜)果、生姜、大蒜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同时取消水产品收购环节特产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和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我省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根据国发[2003]12号文件国发[2003]12号规定,从2003年开始,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偏少并从事工商业、渔业、专业养殖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政策。为切实做好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善后工作,各地要妥善解决好村级经费缺口,决不能再向农民伸手。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税附加的征收管理,真正做到乡管村用,不截留、不挪用、不平调。对乡镇代管的村级经费,要按村设置明细账,实行专项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年终公布收支结果。对运转确有困难的行政村,要从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补助,决不能把经费缺口留在村级。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村级支出管理,进一步压缩村干部职数,大力推广村级财务、资金由乡镇“双代管”制度,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努力增收节支、开源节流。

  (四)积极探索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结合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2003年我省暂不全面推开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当前重点是加快消化高价位商品粮库存,继续加大粮食企业改革力度。从2003年开始,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补贴资金,用2至3年的时间,处理消化现有的高价位库存粮食,弥补粮食企业新增政策性挂账贴息,并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已经放开粮食市场的地区,2003年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区)进行模拟测算试点,积极探索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五)逐步化解乡村不良债务。鉴于目前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2003年我省暂不全面推开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要不等不靠,集中一段时间,摸清乡村债务底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防止逃废债权或虚增债务。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今后,乡镇政府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以乡镇财政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贷。乡镇不得强制或以奖励为手段,要求村级借债上交农业税收。在农村办一切事情都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禁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各级、各部门在乡村开展学校危房改造、乡村道路、水利设施、文明创建、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必须足额安排相应资金,不允许以配套投入的名义,强行要求乡村出资。国家规定必须配套的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配套,不能再向农民伸手。2003年继续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先予挂账,一律暂停收缴。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突击清欠。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一)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进一步改革农业税征管方式,全面落实“定地点、定时间、定税额”的征管办法,加快农业税办税服务大厅建设步伐,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服务程序及方式,逐步实现农民主动缴纳税款。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做好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素质。除农业税征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或代征农业税,不准税费混征。要注意调动和发挥村级组织的积极性,促使其履行好协税、护税的职责。

  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和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后,各地要重新核定有关农户的应纳税额,并张榜公布,同时变更纳税登记和农民负担监督卡。

  (二)严格农村“两工”监督管理。按照我省改革方案的规定,“两工”要在3年内逐步取消。在过渡期内,各地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两工”,更不准按人头或地亩平摊“两工”。修建乡村道路,可以使用“两工”解决部分土方工程,但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搞变相集资。县及县以上兴办各项事业不得使用“两工”。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需以资代劳的,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并征得农户书面签字认可。收取的“两工”以资代劳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并将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严格“两工”管理的同时,要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发展农村各项生产、公益事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的积极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三)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要结合健全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按照“量力而行,民主议事,上限控制,专款专用,群众监督”的原则,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议事和审核审批程序,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不能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未取消“两工”的地区,不得同时搞“一事一议”筹劳。“一事一议”的范围只限于村级内部与全体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集体公益事业。其他非集体兴办的公益事业,一律不能纳入“一事一议”。

  属于各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能强加于农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经管部门要对资金的开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筹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并逐步降低农民筹资筹劳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的比例。

  (四)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价格专项治理。完善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贫困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支出范围,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加强成本核算,实行明码标价,提高收费透明度,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强行收费。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对一些地方农民反映强烈的电费、水费、建房收费、婚育收费等问题,抓紧进行专项清理。对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要全面推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各级都要建立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对农民负担情况实行定期监测和分析。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项目填列,其他项目一律不得进卡。进卡的税费和劳务,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要坚决按卡收取税费,严禁“卡归卡,收归收”。

  (六)继续加大配套改革力度。一是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保证确定的人员精简比例落实到位。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创办经济实体、鼓励自谋职业等办法,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二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搞好教职工的核编和精简分流工作,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三是积极开展村级改革,进一步提高村干部交叉任职的比例,认真做好村组干部的定员、定岗、定酬工作。四是加快推进乡村计划生育、卫生综合改革,大力整合农村卫生资源,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要继续把农村税费改革摆上突出位置,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点联系、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税改办人员工作联络、上下分级负责和全面督导检查等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级税改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政策宣传、检查监督、调查研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力量,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坚持常年集中办公,真正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听取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力度。要改进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要针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减负情况的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方面的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03年夏征、秋征结束后,省里要组织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大检查,各级都要搞好自查,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一级要实行重点督查督办。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对本地区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并相应地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