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嘉兴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市质量技监局 二00五年十一月)

为探索科学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机制,防止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嘉兴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嘉兴”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要求,建立重点产品质量预警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重点产品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发现潜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点产品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和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等产品的违法活动,建立和完善重点产品质量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全市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三、预警范围和等级

(一)实施质量预警的产品,主要是列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导向目录的产品、区域特色产品、重点食品,以及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实施质量预警的区域,主要是在县级区域内。

(三)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警情通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

四、预警等级的认定

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的前置条件为某一区域某种产品的抽查在10个批次以上,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质量指数和产品质量批次不合格率情况:

1.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予以警情通报。

2.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黄色警示。

3.对某一区域内某种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红色警告。

(二)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是否属于严重不合格;

2.食品中是否属于发证食品、高危食品、重点整治食品;

3.近年来产品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是否连续下滑;

4.抽查的产品质量能否代表该区域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

5.预警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舆论评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和社会较大影响的情况。

经综合分析,按认定等级的不同,对需要实施警情通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由市质量技监局认定,向有关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分局)发出通报,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其中,对需要实施红色警告的,市质量技监局应事先报市政府备案。

五、整治措施

(一)对列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有关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分局)接到质量预警通报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整治任务。整治方案报市质量技监局备案。

2.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对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3.检查整改。制定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考核细则,按照考核细则,由当地质量技监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监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复查整顿。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监部门应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

(二)对列入警情通报的苗头性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有关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分局)接到预警通报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列入警情通报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监督检查,并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分局)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

(三)预警解除。

通过整治,预警产品质量达到整治要求的,予以解除预警。解除预警的条件及步骤如下:

1.坚持“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和产品监督检查。凡达到产品监督检查批次合格率≥8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等条件的,验收合格。

2.对实施警情通报的,由当地质量技监局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市质量技监局,经确认后解除预警;对实施红色警告或黄色警示的,由相关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分局)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质量技监局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抄告有关县(市、区)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工作,事关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质量预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不断提高质量预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产品质量预警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优势,强化企业自律,预防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质量预警的社会关注度,促进我市产品质量预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已通过整治验收、解除质量警情的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整治工作“回头看”,防止被整治产品质量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