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转变就业择业观念,发扬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积极主动到艰苦地区就业,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我省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县(市、区、特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原籍,流动到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工作并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从2005年起,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在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不实行试用(见习)期,自起薪之日起高定2档工资;在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试用(见习)期为半年,并自起薪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后高定1档工资。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高定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术资格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障维权工作。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再就业资金开支。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或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工作,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就业或创业。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或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真贯彻《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为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对于从事短期职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平等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要负责制定规划和综合协调,落实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联系安排见习岗位。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1000名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培训,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与同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提供100元。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在企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见习期满后,可招录到见习单位工作;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要加强对见习生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列入个人档案。

  七、逐步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预留部分职位或适当加分照顾等方式,使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在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和参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乡(镇)、村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推广、中介服务、自主创业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要根据他们在基层服务的年限,实行加分照顾。对2000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要采取选派参加党建扶贫工作队驻村工作,到乡、村学校、卫生院(所)帮助工作,到村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乡(镇)、村(社区)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进一步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逐年增加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派30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和社区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九、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在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同时,组织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1000名(含“西部计划”中的贵州计划数)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时间2至3年,工作期间比照国家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系统内推荐就业,原系统内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接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乡(镇)工作的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视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对报考本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十、大力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从2006年起,在全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每年选拔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进村和社区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对进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县(市、区、特区)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聘,合同管理,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也可在村和社区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中介服务工作以及在村(社区)办企业工作,其聘期一般2至3年,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免费代管,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亦可迁到工作所在地。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的报酬,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按3:3:4的比例分担。要把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今后他们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村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一、为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安排周转编制

  为缓解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编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省编办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的乡镇安排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要,适当采取优惠政策,安排部分招生指标,继续推行面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及企业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为重点,通过“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合;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三、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实现各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供需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推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专业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既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也帮助用人单位选用合适的高校毕业生。

  十四、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进一步解决好高校人才培养定位问题。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面向市场培养出更多适应基层需要的人才。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要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锻炼,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要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了解创业政策,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十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帮助到乡镇工作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省和市(州、地)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每三年表彰一次,表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