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完善水利投入机制,加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常德市水利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每年4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区县(市)(含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下同)财政投入的水利工程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各区县(市)自筹资金进行的总造价100万元以上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汛保安工程项目;

(二)1万亩以上的中小型灌区排灌渠系配套建设项目。

第四条 奖励资金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县(市)水利(务)局应在每年度8月上旬向市水利局申报工程项目计划,市水利局审查并报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批复下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经市水利建设指挥部批准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府按县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包括财政融资)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直接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争取中央、省立项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水利建设工程,市政府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用于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审查验收:每年4月份市水利局汇总验收项目,并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其中,市水利局为主审查工程设计及预算方案,市财政局为主审查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市审计局为主审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市)要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水利工程逐项分类造册,工程投入的资金应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验收组对参评项目逐一审查核实验收,并报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审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验收完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区县(市)。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水利年度开始实施,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